明代弘治十二年(1499),山西大同的街道上走來一個身穿軍服的男人,手里拎著一男一女兩個人頭,大搖大擺地來到巡按衙門自首。按照《大明律·刑律·人命·殺死奸夫》條規(guī)定:“凡妻妾與人奸通,而本夫于奸所親獲奸夫奸婦,登時殺死者,勿論?!闭f白了,也就是說如果把正在通奸的兩個人逮個正著,立刻殺死,是可以不負(fù)責(zé)任的。但這里強調(diào)“奸所”及“登時”,二者缺一不可。
那么這個軍人殺死的這一男一...
明代弘治十二年(1499),山西大同的街道上走來一個身穿軍服的男人,手里拎著一男一女兩個人頭,大搖大擺地來到巡按衙門自首。按照《大明律·刑律·人命·殺死奸夫》條規(guī)定:“凡妻妾與人奸通,而本夫于奸所親獲奸夫奸婦,登時殺死者,勿論?!闭f白了,也就是說如果把正在通奸的兩個人逮個正著,立刻殺死,是可以不負(fù)責(zé)任的。但這里強調(diào)“奸所”及“登時”,二者缺一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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