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團隊創(chuàng)建至今己有七八年了,今天是我最開心的一天,因為從你們身上,我看到了團隊協作的精神和力量,更加看到了團隊的未來!”
當靜飛在團隊會議上慷慨激揚的說出這番話時,大家都激動的拼命鼓起掌來。
把格性迥異的十幾二十個人組我一個團隊,即注重個性,又注重協作共進,是一件難度非常大的事情。
要知道,能進入訟誠公大的人,本身就是法學專業(yè)中的佼佼者。
每個人都心高氣傲,自命不凡,誰都不服氣誰。
這在我剛進入團隊時感受最深。
那時,團隊成員之間互不信任,經常會有這樣那樣的矛盾發(fā)生。
而現在,就連曾經的“團隊三霸”梅圓圓、亞子楠、青蘋也變得溫和謙遜了許多。
再也不象之前那樣,得理不饒人,總是挑別人的刺了。
這天中午,我正在網上立案,突然接到法官一個電話,說我們有一個案件可能重復起訴了。
我非常好奇,查了一下當事人的名字,發(fā)現我們一年前就立案了,而且一審開庭在幾個月前也已經去過了。
于是,我問法官:“為什么說葉波的案件是重復起訴?之前己有生效判決?”
“在我們法院系統(tǒng)中剛剛發(fā)現,有一個和葉波同名同姓的人在一年前就通過其他律師調解結案了!所以通知您跟當事人確認一下,如果情況屬實,這個案件就只能作重復起訴處理了?!狈ü俸苷J真的對我說。
“哦,身份證號也相同嗎?”我仍有些不敢相信。
按理說,在立案的時候,如果法院發(fā)現可能重復立案的,就應該不予立案。
現在看來,立案登記制度下,只要符合立案條件的,法院就受理了。
然后,等我聯系到當事人葉波時,他大吃一驚,赤口否認自己曾經委托過其他律師。
于是,我告訴了他律師事務所名稱及代理律師后姓名。
剛開始,他還是表示不認識那個律師,也沒聽過那家律師事務所。
但第二天上午,他又打電話告訴我,二三年前他確實咨詢過一個律師索賠的事情,但并沒有正式委托過他。
而且,時至今日,他也沒有拿到過一分錢的賠償款。
這就奇怪了,按照法官的說法,他的案件早在一年前就己經調解結案了。
也就是說,被告已經對他進行過賠償了。
看來,前面的代理律師己經通過調解獲得了葉波的賠款,只是沒有結算給他而已。
所以,我一方面通知法院,此案確實存在重復起訴情況,但當事人并未要求撤訴,就只能等法官依法裁判了。
另一方方面,建議葉波同之前的律師再聯系,確認下具體情況。
當然了,也順便告知他,我們己經幫他立案、代付訴訟費,一審又開過庭了,現在卻因他個人原因,造成重復起訴,己經構成根本違約了。
根據合同約定,我們有權追究他的違約責任。
當然了,違約責任最主包括兩項:一、返還我方代付的訟訴費;二、支付違約律師費。
訟訴費返還金額,以法院繳費賃證及我方付款賃證為依據。
律師費嘛,得請示靜飛以作決定。
畢竟,這個案件前期的判決我們都是勝訴的,被告償賠能力還不錯,有一部分當事人已經拿到了賠償款。
葉波的起訴金額是55000元,正常判決的話,不會低于45000元。
所以,通常情況下,我們的律師費至少也要以40000元為基數核算的。
三天后,我打電話給葉波,詢問調解情況。
他說:“那個律師我已經聯系上了,賠償款他給還給我了。你們這邊訴訟費我愿意承擔,但律師費要收12000元,我沒法接受,因為我拿到的賠償款只有19000元。”
聽了他的話,我十分驚訝,但他說的是真是假還有待核查。
那天法官告訴我調解金額也是四萬多,就是去掉律師費,拿到手也不止才19000元吧。
“好吧,既然這樣,您先把調解書拍照發(fā)給我們看一看,因為您這個案件正常判決的話肯定不會少于45000元,相比而言,調解金額相差太大了。但如果真象您說的,我可以把您的情況告訴靜律師,讓他幫您優(yōu)惠優(yōu)惠。”
“好的,謝謝了!”葉波高興的掛掉了電話。
下午,葉波如約將調解協調拍照發(fā)給了我。
我一看,調解金額確實只有二萬多元,這樣以來,扣掉律師費,他能拿到的也就一萬多元。
說來,他并沒有說謊。
我將調解協議打印出來后,拿給了靜飛。
靜飛一看,氣憤的說:“律師隊伍為什么會受人質疑?就是因為出了這樣不負責任的敗類!”
如果判決,當事人明明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,但有些律師就是為了快速結案,快速拿錢,完全不顧當事人的利益。
無疑,調解是最快捷的一種結案方式,但前提是:必須更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利益!
比如:判決能賠償一萬元,調解能賠償8000~9000元,達到80%左右,考慮到判決要歷經一審、二審,甚至執(zhí)行階段,訴訟周期較長,我們會建議當事人調解。
因為調解基本上半年內就可以拿到賠償款,而判決等三五年都是有可能的。
雖然,我們合同上約定調解賠償80%以上不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,我們有權主自決定是否同意調解。
且授權委托書上也列名了特別授權的范圍。
但實際上,每次調解前,我們都會詢問當事人調解的意愿。
只要是當事人不同意的,我們堅持起訴到底。
“哦,這個張燦律師我想起來了,幾次冒充過我們拉案件,已經被當事人投訴過很多次了?!膘o飛看著調解協議,突然若有所思的說。
“?。窟€有這樣死皮賴臉的律師?”我驚嘆到。
這讓我突然想起之前有當事人講過,明明想的是把材料寄給我們,但結果卻寄給了其他律師。
現在想想,我終于知道是怎么回事了。
別人假冒了靜飛的名義,卻留了自己的聯系方式。
真可怕呀,前不久我還聽同事說,連“黃?!倍紳B透到了法律服務領域。
這些人,為了拉客戶可是不講什么職業(yè)道德的,真悲哀呀!